一家保险公司将向因新冠疫情导致生意瘫痪的业主赔偿 6000...
赫罗纳省法院第一庭在2 月 3 日发布的最新 SAP 59/2021 案中宣布,由于州立法规定,餐馆业务瘫痪而造成利润损失。 COVID-19 大流行,已包含在此处分析的特定保险中。 背景 2020年2月,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单,内容涉及用作披萨店的营业场所。 损害赔偿包括“利润损失/活动停止”部分,其中包括每日赔偿 200 欧元(赔偿期:30 天),无免赔额。 具体而言,在约定保单的一般条款中,利润损失保险的定义如下:“保险公司根据约定的赔偿方式,在特殊条款规定的经济和时间期限内承保经济损失。
受保商业活动的全部或部分暂时停止,如果该活动是由本一般条款第三章“损害赔偿”承保范围内的保单所承保的事故直接造成的,且已明确签订合同。在任何情况下,赔偿都不得超过修复事件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。” 由于当前 B2B 电子邮件列表 的健康危机,原告的业务瘫痪了 30 多天。因此,第一个人了解到,它相当于由保险公司赔偿6,000 欧元(30 天,按 200.00 欧元/天的标准赔偿)。 因此,保险人在提出相应的口头审理请求以提起金额索赔诉讼后,反对被保险人的索赔,并认为“保单(特别条款或一般条款)中没有任何地方注明“瘫痪”政府在应对大流行病时通过决议而产生的费用受到承保(就好像这是双方都打算承保的事件之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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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赫罗纳第二初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裁决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该决议特别指出,如果检查合同的一般条件,第 61 和 62 页准确地列出了停止活动的日常赔偿范围所共有的排除情况,其中字母 f) 逐字提供了“我们不承保因任何机构或公共当局施加的限制或约束,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情况(包括征用或毁坏)而产生、造成、派生或导致的损失,以修复损害或道德发展的商业活动。” 原告(现上诉人)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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